兴国土地法
1929年4月中国工农红军在兴国制定和颁布。共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中关于没收一切地主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的精神,并结合赣南土地革命斗争的经验,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及公共土地,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没收一切土地的缺点。
兴国土地法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土地法规。红四军从井冈山到赣南兴国县,于1929年4月发布的土地法。共8条。根据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配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经工农兵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还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区域标准、山林分配法以及土地税的征收等。这部土地法是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中“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的规定,改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原则错误,但其余的错误,直到1930年才得以改正。
《兴国土地法》Land Law in Xingguo
在《井冈山土地法》制定后的第四个月,即1929年4月,在江西省兴国县发布的土地法。全法共8条,内容和《井冈山土地法》基本相同,其主要特点是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和地主阶级土地”,把矛头集中打击地主阶级,正确体现了民主革命路线(见“井冈山土地法”)。
1929年4月,毛泽东在江西兴国根据中共“六大”关于《农民问题决议案》的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土地法,即《兴国土地法》,共八条十一款。这个土地法与《井冈山土地法》比较,在内容上有一点原则性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使用”。这一原则的改正,说明我党对于土地斗争认识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