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条例198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1985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4章26条。第1章总则,规定了加工承揽合同的概念、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规定合同订立程序、主要条款、定金与预付款、定作物的验收、交接日期,质量异议的提出及解决。第三章违约责任,对承揽方、定作方各种违约行为及责任形式作了规定。第四章附则,对合同纠纷的解决程序作了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Regulations in the Signing of Processing Work Undertaking Contract198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共4章26条。适用于法人之间的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重点户、农村社员与法人间加工承揽,参照本条例。加工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❶加工承揽品名或项目; ❷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❸原材料的提供、规格、数量、质量; ❹价款或酬金; ❺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❻验收标准和方法; ❼结算方式、开户银行、账号; ❽违约责任; ❾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定作物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由双方协商确定。需封存样品的,由双方当面封签。定作方向承揽方所付定金,定作方不履行合同,无请求返还权;承揽方不履行加倍返还。承揽方应对全部工作质量和完成期限负责,如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或复印技术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