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党邪恶不法的集团或势力。《后汉书·张衡传》:“(衡)阴知~名姓,一时收禽。” 党人 党人参加某集团或派别的人(含贬义):党羽 党徒 党伍 党棍 党偶 党众 党附 支党 羽翅 羽翼 朋徒 徒党 爪牙 坏人集团:奸党 孽党 皇亲党羽:根援 顽固效忠、出死力的党徒:死党 私人党徒:私党 奸党,私党:鬼社 剩馀的党羽:余党 遗党 同一党派的人:与(党与) 党(同党;党伴;羽党) (政党成员:党人) ☚ 成员 某种人 ☛
集团 集团为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进行斗争的集团:阵营 营垒 诗人的阵营:诗垒 纠集起来做坏事的小集团:团伙 为个人利益而互相拉拢利用的小集团:小圈子(搞~) 为不正当目的结成的小集团:宗(宗派) 凭借权势造成特殊地位的个人或集团:阀(军~;财~;党~) 为争权夺利、排斥异已而结成的集团:朋(朋党;朋家;朋甲;~徒;朋邪)党(~友;党朋;部党;曹党) 门户 有权位的人结合成的朋党:贵党 有势力的朋党:疆辅 豪强的人结成的朋党:豪党 朋党的首领:朋头 背后操纵支持的集团:后台(~老板) 顽固的反动集团:死党 坏人集团:奸党 盗匪集团:黑道 (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集团) ☚ 团体 组织3 ☛ 奸党指明、清律关于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的“奸党”专条。明代之前,历代律文中均未设。明太祖鉴于历代,特别是唐、宋两代臣下结党、皇权旁落的教训,于洪武 (1368—1398) 年间多次颁布禁止宦官干政和大臣朋党诏令,并在《大明律》 中创设了奸党专条,对违反者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明律奸党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除奸党本条外,明律吏律职制门下的一些条款也有惩治奸党的规定。如“交结近侍官员”条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为了防止大臣私人荐引,结党营私,“大臣专擅选官”条规定:“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清律仿照明律,设立了奸党专条,内容与明律同。此外,清代统治者也颁行了大量例、令,严禁宦官专权和大臣朋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