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银行
亦称“广西银行”。旧中国地方银行之一。历史上广西之地方银行, 曾经过三起三落。最早创设在1912年(民国元年),递嬗于清末的广西官银钱号,至1920年因政局变化而关闭。第二次是在1926年李宗仁、黄绍竑等新桂系人物掌权以后设立的,至1929年蒋桂战争爆发,李等出走香港,又告停闭。第三次重建广西地方银行,是在1932年李、黄等重新上台后,为解决经济金融问题,经省府议决设立,正式命名为广西省银行。资本额定为1000万元,由政府出资510万元,招商股490万元。先由省政府拨出340万元为基金,开始营业。旋即招募商股,截至1935年底止共募得商股190余万元,使实收资本增为530余万元。总行初设梧州,后迁南宁,再迁桂林。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多达60余处。1937年恢复广西银行旧称。营业范围,除代理省库,发行纸币外,经营一般银行业务。1936年底发行兑换券的帐面余额为6200余万元,各项存款为2000万元,各项放款为4700余万元,存放款的差额主要靠发行抵补,而库存准备仅有1200余万元,只相当发行总额的20%。资金主要投放于省内工矿企业,如西南建设公司,广西火柴公司,合山煤矿,广西水电公司,新生盐号,西南运输公司等,除投资外,经常给予巨额贷款和透支。此外,还开设“同”字号的五个附属企业(即梧州的同益号、南宁的同兴号、柳州的同福行、桂林的同昌行、广州的同益行),从事商品和金融投机。广西解放后,该行由人民政府接管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