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许可证经批准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法律凭证。分为捕捞许可证 (包括近海、外海和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其内容主要有作业项目、场所、时限及渔具数量等。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捕捞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任意涂改、不得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违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00至1000元罚款。 捕捞许可证licence of fishing渔业许可证的一种。对从事水产捕捞生产者所核发的许可证。许可证一般应对作业船的性能、捕捞作业类型、作业水域范围、渔具规格、捕捞期限和捕捞对象作出明确规定。必要时还对渔获量的配额作出规定。 捕捞许可证 捕捞许可证为遏止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而实行的许可证制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按下列权限核发: ❶近海机动渔船、长江和省管湖泊的渔船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省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沿海非机动渔船和其他内陆水域的渔船以及个人的各种作业,由所属地设区的市、县 (市、区) 地方人民政府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 ❷省内其他内陆水域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捕捞作业,作业者应当经所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到作业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签证。定置作业原则上就地安排生产。 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的,或者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渔业种质资源的,均须由省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专项捕捞许可证。因传统作业习惯或者资源调查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省市渔船和个人来本省捕捞作业的,必须凭其所属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本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临时捕捞许可证件。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 限额捕捞 捕捞力配置 ☛ 0000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