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债government bond政府直接或通过其机构以长期库券、中期库券或短期库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政府对其本国机构或国营企业向外国银行借款的担保,也属于政府公债的范围之内。一国政府或其机关向外国自然人、公司以及民间金融机构借款或从事担保,涉及到在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问题。关于国内法院是否对外国政府公债行为具有管辖权,各国实践并不一致。以前,政府发行公债的行为一般都免于外国法院的管辖。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转向采用限制豁免主义立场,外国政府发行公债的行为也被认为属于国内法院管辖事项,不享受管辖豁免。目前,通行作法是在外国举借债务时通过有关合同或协议事先放弃管辖豁免。 政府公债政府以信用方式举借的债务。是吸收资金的一种形式。香港财政多有盈余,政府无须以发行公债弥补赤字。夏鼎基任财政司时曾制定发行公债的原则: ❶借款必须指定用作有利益的资本投资,而不能用于经常行政费的支出; ❷非经常账目。 政府公债 政府公债government bond政府以信用方式举借的债务。是吸收资金的一种形式。香港财政多有盈余,政府无须以发行公债弥补赤字。夏鼎基任财政司时曾制定发行公债的原则: ❶借款必须指定用作有利益的资本投资,而不能用于经常行政费的支出; ❷非经常账目差额由借款弥补数不应超过一半; ❸每年举债的费用,即利息加摊还款项,在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港府财政储备所赚取的利息收入; ❹自由财政储备应不低于预算总开支的15%。基于这一指导原则和本身财政状况,香港很少发行政府公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仅有三次,即战后初期的“善后港元债券”、1975年发行的2.5亿元及1984年发行的10亿元政府债券。1991年7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指出,港府为建设新机场而举债,在1997年6月30日以后偿还的债务总额中不能超过50亿元。超过50亿元总额的举债,须由中英双方商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中英在关于新机场财务安排方案的谈判中,已经就举债封顶取得一致意见。港府在1991年11月推出政府债券计划,发行两年期债券,委托认可交易商以及市场庄家以无票据形式发行,债务收益拨入资本投资基金及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至1992年底,未偿还债务总额达30亿元,至1993年3月31日,债务总收入增至12亿元;1994~1995年度偿还23亿元。1995年5月推出的两年期外汇基金债券完全取代未偿还的两年期政府债券,不再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进一步举债。 ☚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公务员退休金 ☛ 政府公债government bo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