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什谈判Nash Bargaining美国经济学家约翰·纳什在1950年和1953年的两篇论文中,运用博弈论的思想提出的关于谈判问题的唯一理性解。谈判,最重要的是谈判结局。谈判结局可以用谈判双方得到的效用表示,称为“谈判的效用结局”。规范化谈判由可行集和冲突点两个部分组成。可行集为谈判的所有可能结局的集合。可能结局指的是所有现实中可执行的结果。冲突点是指谈判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不能达成协议而出现的一种谈判结局。谈判的最终结局需要满足两个理性前提: ❶ 个人理性。一个理性的谈判者不会接受少于在冲突点上所获得的效用的结局。如果谈判结局对任何一方来说,比谈判破裂或根本不进行谈判时得到的效用更差,那么他显然会放弃谈判,从而协议不可能达成。 ❷ 集体理性。如果一种可能结局能够使得谈判双方所获得的效用均比另一种可能结局更大,那么他们不会选择后者。以上两个前提事实上已经把可行集中的绝大部分排除在谈判的最终结局之外。满足以上两个理性前提的谈判结局的集合称为“协商集”。古典谈判理论仅仅指出了谈判的最终结局将是协商集之中的一点,但不能确定最终结局以及如何达成这一点。纳什运用博弈论的思想,得出了谈判问题的唯一理性解,即纳什谈判解。 纳什谈判 纳什谈判Nash bargain纳什谈判是一个说明有效工资合同的规范化方法。设P和U分别是工会和厂商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厂商利润水平和工人效用水平,Po和Uo是工会没有同厂商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利润水平和效用水平,能使得乘积(U-Uo)(P-Po)最大化的工资水平和就业水平,就是纳什谈判所形成的有效的工资合同。 ☚ 芒德尔-费莱明模型 近似理性周期模型 ☛ 0000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