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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2月23日财政部发。
主要内容是:(1)凡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收到资本后,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书。非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出资文件,不得作为出资的合法依据;(2)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时向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和其他管理机关报送附有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年度会计报表;(3)只有注册会计师才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和会计报表出具法定有效的验资报告书和查帐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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