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4款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10月12日第41号《批复》精神,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还包括被告人的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53条和第56条等条文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在诉讼中,司法人员应告知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否则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有权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加以纠正。 ☚ 不告不理 刑事被告人 ☛ 诉讼参与人❶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及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又称“其他诉讼参与人”。仅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第一种涵义上,将诉讼参与人与司法机关的诉讼地位明确加以区分。司法机关拥有诉讼指挥权,分别是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诉讼参与人则是为维护自身权益或者为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诉讼需要参加诉讼的人。在第二种涵义上,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诉讼参加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地位加以区别。诉讼参加人是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则是案件的非利害关系人。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因其诉讼地位的差别,享受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不同。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指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以外的其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其诉讼地位不同,所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也不同。 ☚ 诉讼能力 诉讼代理人 ☛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整个或某一阶段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都是诉讼参与人。 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及检察人员,他们都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的,不能列入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内。 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也有区别。前者范围更为广泛,而后者只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它们参与诉讼,对于案件审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诉讼参与人诉讼中除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 (侦查、检察、审判人员) 以外的其他参与诉讼的人。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民事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 、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各不相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一样。 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以外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刑事案件中指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民事案件中指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泽人员。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担负的诉讼义务也不同。 ☚ 诉讼代理人 自诉 ☛ 诉讼参与人litigant participa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