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3Partial Nuclear Test BanTreaty1963年《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简称。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美、英、苏在莫斯科签订。规定: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或水下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核爆炸。但不禁止地下核试验。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亦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签订,同年10月10日起生效。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试验条约》。由苏联、英国、美国于1963年8月5日在莫斯科签订。主要内容是: 缔约各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或其它任何环境中,如果它们进行的核试验爆炸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本国领土范围以外,则禁止、防止并不进行这样的试验。条约还规定,缔约各国保证不引导、不鼓励或不参加上述核试验; 任何缔约国可以对条约提出修正案,但必须得到大多数缔约国的赞同; 各国在提前3个月通知各缔约国的情况下,有权退出条约。但条约并不禁止地下试验。由于苏、美已完成在大气层范围内的核试验并转入地下核试验阶段,条约对两者的约束并不大。苏美签订这一条约的目的在于阻止其他无核国家特别是中国、法国发展核武器,维护自己的核垄断地位。这一条约于1963年10月10日正式生效。 ☚ 禁止试制、 生产和储存并销毁细菌生物和毒剂武器公约 美苏中导协议 ☛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Bufen Jinzhi Heshiyan TiaoyuePartial Nuclear TestBan Treaty苏联、美国和英国为巩固其核垄断地位而缔结的条约。全称《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1963年8月5日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签署,同年10月10日生效,有效期无限。该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至1990年底,共有12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条约由序言和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❶缔约国保证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大气层范围内外(包括外层空间)、水下(包括领海或公海),禁止、防止和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其他任何核爆炸;如一国在任何其他环境中进行的核爆炸所引起的放射性尘埃出现于其管辖或控制的领土范围以外时,则这种核爆炸亦禁止; ❷缔约国保证不在上述任何环境内,或可能产生上述影响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❸对条约所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须由本条约所有缔约国的多数、包括所有原3个缔约国表决通过。在上述国家交换批准书后,修正案对所有缔约国开始生效; ❹各缔约国如断定条约危及本国最高利益时有权退出条约。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现仍然承诺该项条约。 ☚ 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 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Partial Nuclear Test Ban Trea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