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商标注册办法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9年7月18日在《商标公报》第一期上登载的由边区政府制定的商标注册办法。共22条。依该办法的规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须呈送商标图样、货样及申请书。商标的专用权以呈准注册的图样及所指定的产品为限。商标的有效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以续展,每次续展亦为5年。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情事有: (1) 属于迷信与违禁品的产品; (2) 未取得营业执照者; (3) 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牌号。商标注册后1年内未经使用或停用满1年而无正当理由的,以及商标权移转已满6个月,未经重新申请者应由原注册机关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