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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种苗法》规定:(1)种苗品种育成(指人工变异或自然变异的特性已稳定或已鉴定,下同)者或其继承人,对其育成品种可申请注册。如果育成者或其继承人为二人以上时,必须共同申请。(2)根据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申请者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呈交申请书、说明书及要申请的品种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或者照片。(3)在日本没有住所或居所的外国人,不能申请品种注册。但符合本法规定各项条件之一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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